(2015)延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全善姬诉被告陈俊儒、孟宪彪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善姬,陈俊儒,孟宪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全善姬,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崔京爱,律师。被告:陈俊儒,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孟宪彪,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善姬诉被告陈俊儒、孟宪彪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善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善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20元(原告已预交19020元),减半收取9510元,由原告全善姬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慧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