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易怀志与北京天时奥创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怀志,北京天时奥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978号原告易怀志,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邱连江,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时奥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曹园村委会东50米。法定代表人叶实现,经理。原告易怀志与被告北京天时奥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智耀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怀志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连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易怀志起诉称:原告易怀志与被告于2011年1月1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易怀志自购福田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京AJ05**)通过过户方式变更挂靠在被告名下,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为原告易怀志所有,原告易怀志每年向被告支付1500元服务费,被告为原告易怀志办理各项车务手续,并协助原告易怀志办理补牌证、过户等手续。合同期限为三年。现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易怀志多次要求过户,被告均不予协助办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京AJ05**福田货车的过户手续,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原告易怀志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易怀志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所购福田货车通过过户方式变更挂靠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京AJ05**,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原告易怀志所有。挂靠期间,被告每年一次性收取原告易怀志服务费1500元,被告为原告易怀志办理(营运证、二级保养、等级评定)、车辆保险各项车务手续,并协助办理补牌证、过户等手续,费用由原告易怀志负担。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能就车辆过户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易怀志向被告交纳一年的挂靠服务费及相关费用。原告易怀志提供的证据显示车辆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15年1月3日,二级维护有效期至2015年1月8日。被告仍未能协助原告易怀志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易怀志向法庭提交的《协议书》、发票、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原告易怀志与被告之间就车辆挂靠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按约履行至协议期限届满。被告一直未能按约协助原告易怀志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原告易怀志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天时奥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车牌号为京AJ05**的福田货车过户至原告易怀志名下。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天时奥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