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01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春与黄兴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黄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398-1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女,住本区。被执行人黄兴旺,男,住本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铜官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兴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兴旺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