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法执字第1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武雪梅、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武雪梅;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美瑛;董勤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313-1号申请执行人武雪梅,女,1981年3月28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瑛,执行董事。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秋苑****。被执行人李美瑛,女,1972年8月26日生,彝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董勤正,男,1972年11月15日生,白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武雪梅与被执行人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美瑛、董勤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美瑛、董勤正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雪梅于2014年8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0395元,执行费2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4年12月24日到登记机关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美瑛所有的位于昆明市秋苑二期29幢B-1号房屋,因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先查封,我院暂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美瑛、董勤正无其它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武雪梅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弟(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执字第13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邹序金审判员 张英才审判员 保俊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