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程浚洛与赵志军、韩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浚洛,赵志军,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335号申请执行人程浚洛。委托代理人张斌被执行人赵志军。被执行人韩利。程浚洛与赵志军、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淮法民初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程浚洛因被执行人赵志军、韩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华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