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柏正冰与被执行人周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正冰,周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86-1号申请执行人:柏正冰。被执行人:周汉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汉华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泽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