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程辉,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