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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天津海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建元(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海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建元(天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海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杨北公路北火燎洼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82号。法定代表人齐金岱,董事长。被执行人华中建元(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1265��。法定代表人王红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海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建元(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二被执行人没有按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二中民二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杨景崑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福璐附:法律释明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