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417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91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村民。委托代理人秦明义,乐至县大佛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7年10月1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