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外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黄林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珠海万山工业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万山工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外异字第12号案外人:黄林英,女,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杨亮,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华,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万山工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赖乃育。本院在执行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珠海市国土局)与珠海万山工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山电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黄林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开听证。案外人黄林英的委托代理人杨亮、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华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黄林英提出异议称,1995年9月13日,黄林英与万山电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万山电子公司购买了珠海市香洲区XXX路南侧XX大厦C座604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涉案房产合同价为242387.8元,已经分批将房款全部付清,并且实际入住和使用至今。但是,XX大厦因开发商拖欠地价款等原因致使全体业主长期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同时,万山电子公司拖欠地价款导致诉讼和强制执行,2013年4月23日,本院下达(2013)珠中法在执字第4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37套房产进行查封。黄林英是涉案房产的善意购买人,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和实际占有,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过错在于开发商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终止对该房的执行并请求确认黄林英为涉案房产的产权人。黄林英提交以下证据佐证: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黄林英于1995年9月13日与万山电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部签订购房合同,购买XX大厦C座604房,房价款242387.8元;2、收款收据六张,证明黄林英共支付购房款242387.8元;3、房地产限制(查封)登记表;4、门牌号变更证明;5、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XX大厦出具规划意见的函》;6、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楼盘XX大厦确权办证相关问题的函》;7、翠香街道北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8、2013年12月2015年2月XX大厦C座604房水电费发票共12张。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局称,案外人如能提供材料证明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于案外人的异议,由法院依法认定及处理。本院查明,珠海市国土局与万山电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令:万山电子公司应向珠海市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人民币8208697元及违约金(以欠款人民币8208697元为基数,自1995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按照每月百分之一点二的标准支付;2007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46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万山电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珠海市国土局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3)珠中法执字第440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珠中法执字第4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提取万山电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限。2013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13)珠中法执字第4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协助查封被执行人万山电子公司名下XX大厦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多套房产。黄林英对查封涉案房产向本院提出异议。另查明,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2012年10月2日珠房登函(2012)155号《关于人民东路XX大厦办证问题的答复》,其中内容:XX大厦由万山电子公司于1994年兴建。1995年核发《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证号S199500145),已建成且购房业主入住多年,但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初始登记手续,以致购房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已列入历史遗留问题楼盘。万山电子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营业执照于2002年12月26日被吊销,因拖欠地价款,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月10日暂停其办理房地产权变更和转让手续。该公司现已无法开具发票。本院认为,关于黄林英请求确认其为涉案房产产权人的主张,因本案是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案件,基于执行程序的特点,本院对案外人所述的事实及提出的证据仅进行形式审查,无权对实体问题进行判断和处理。案外人黄林英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审处,案外人黄林英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关于黄林英向被执行人珠海万山电子公司购买XX大厦C座604房,并于1995年9月13日至1996年2月6日期间分批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由于开发商欠缴地价款等原因导致该房产至今未能办理房地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从黄林英提交的证据材料看,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适用的条件。因此,黄林英提出中止执行该房产的异议请求符合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黄林英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查封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的规定,若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本院中止对C座604房的执行的裁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未起诉,则本院将在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房的查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本院(2013)珠中法执字第440号案件中,中止对被执行人珠海万山工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珠海市香洲区XXX路南侧XX大厦C座604房的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志毅代理审判员 黄汉源代理审判员 熊 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晓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