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社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社荣,尹莉,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行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王社荣,居民。申请执行人尹莉,居民。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王社荣、尹莉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办事处(2013)东行初字第77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对申请执行人王社荣、尹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东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书,该行政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执行人王社荣、尹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办事处已将本案所涉村务信息公开事宜公开并答复,有关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庄茂峰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吉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