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诉前保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易焱与胡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焱,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第17号申请人易焱。被申请人胡军。申请人易焱因与被申请人胡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军所有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胡军所有的小型轿车已被嘉禾县交通警察大队放行,无法进行扣押为由,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易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易焱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奇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