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2014年11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诉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云华、杨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10时56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冀G×××××号夏利轿车由西向东���驶至344省道1公里700米路段处,因采取措施不当逆行,与由东向西的被害人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赵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及时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行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由赵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辆损失、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在内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3000元,除在交警队已给付的13000元外,再给付200000元,款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张北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北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解笔录,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案发后及时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立军审 判 员 俞海莉人民陪审员 陈新宇二〇��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巴焕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5、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