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高晶晶与王利成、张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晶晶,王利成,张立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9号原告:高晶晶。被告:王利成。委托代理人:陈思,河北宋守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霞。本院在审理高晶晶诉被告王利成、张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晶晶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审判员  韩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