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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民初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谭柏祥与重庆新石农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柏祥,重庆渝石新农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2438号原告谭柏祥,男,1974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渝石新农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58148872-8。法定代表人胡绍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谭柏祥与被告重庆渝石新农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石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兴华、谭奇开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柏祥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柏祥申请撤诉系其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谭柏祥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华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来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