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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马沙力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青刑监字第5号马沙力海:你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案,对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东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00)青刑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系正当防卫,办案机关隐匿证据、违法办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1999年11月9日因你女儿马某甲要求解除与马某乙的非法婚姻关系,经法院调解无果,当晚零时许,马某乙纠集其兄马某丙等八人闯入你家强拉你女儿马某甲,你持早已准备好,放在枕头下的一把匕首追出门外,在邻居家的树园围墙处朝被害人马某丙左胸及左肋缘下连戳两刀,马某丙也用自己携带的匕首致你轻微伤,凌晨1时左右马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马某丙系锐器刺伤腹部,造成胃、肠及肾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本院认为,你因女儿婚姻家庭纠纷,持刀伤害他人身体。你明知持刀戳人,会致人伤害,并在被害人未攻击你及家人、已跑出你家院子,对你们未构成危险的情况下,实施了持刀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你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本案中被害方存在严重过错,原审法院对你定罪量刑和赔偿经济损失时,已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案件应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