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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第8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永坤、安坤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859-2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永坤,农民。被执行人安坤,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曹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4)曹执行字第859-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坤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永坤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兴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