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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民初字第3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3290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土桥村八亩丘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567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李文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才华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