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民初字第3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3290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土桥村八亩丘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567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李文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才华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