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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连华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连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2376号罪犯王连华,现在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了(2007)青刑二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连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4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江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鲁宁监狱指派干警赵云超、杜清朋出庭担任报请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提出,罪犯王连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连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3次、嘉奖1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连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炳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振庆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尹冀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