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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边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周世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洪,四川申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边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周世洪,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四川申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周世洪申请执行四川申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已履行完毕(2015)乐民终字第12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民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