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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圣莉雅壁纸有限公司与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远望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圣莉雅壁纸有限公司,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天军,丁林忠,上海远望置业有限公司,毛峰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498号原告上海圣莉雅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潘国明。委托代理人李益,男。被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自翔。被告丁天军,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丁林忠,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上海远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被告毛峰涛,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圣莉雅壁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天军、丁林忠、上海远望置业有限公司、毛峰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圣莉雅壁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以各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圣莉雅壁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 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