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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5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640号原告:谢某某,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芳,重庆市荣昌县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