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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高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生辉,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云鑫,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同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