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崔六一与许乾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六一,许乾坤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174号原告:崔六一,农民。委托代理人:廖静,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乾坤,农民。原告崔六一诉被告许乾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红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六一的委托代理人廖静,被告许乾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六一诉称:2013年7月14日许乾坤向陈周友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0天,2014年12月12日陈周友与崔六一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周友将对许乾坤享有的到期债权3万元转让给崔六一。2014年12月22日陈周友将债权转让事实告知许乾坤,但许乾坤一直未予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乾坤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2614元(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15%计算)。许乾坤辩称:借款是事实,但不愿承担利息,因为陈周友明知许乾坤借款是用于赌博,而且当时是以一毛的高息借出的,现钱已经输掉了,现在只能逐步偿还本金。经审理查明:许乾坤于2013年7月14日向陈周友借款30000元,许乾坤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周友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十天归还今借人:许乾坤2013.7.14“。2014年12月12日陈周友与崔六一达成债权转让协议,陈周友将许乾坤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转让给崔六一,2014年12月22日陈周友通知许乾坤已将该笔债务转让给崔六一,并要求许乾坤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向崔六一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后崔六一向许乾坤催要借款,未果,至讼始。上述事实,有崔六一提供的借条一张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崔六一要求许乾坤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许乾坤向陈周友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崔六一主张许乾坤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崔六一主张利率6.15%标准过高,不予支持。许乾坤辩称陈周友明知其借款3万元是用于赌博,借款利息以月息一毛计算的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许乾坤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乾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六一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崔六一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崔六一负担50元,被告许乾坤负担5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菲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