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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严杰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48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0543-X。法定代表人周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如霞,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严杰,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严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严杰在申请人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铃木250型摩托车一辆。申请人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周天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X小区X幢XX号的门市一间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严杰在申请人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铃木250型摩托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泽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溢麟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十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