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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那达慕东街支行与锡林郭勒盟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利源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那达慕东街支行,锡林郭勒盟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利源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那达慕东街支行。负责人李建秋,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利源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那达慕东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799457.9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96.00元,交纳执行费81304.05元。经过多次督促,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利源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锡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峰审判员 姜仲元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