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抗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与陈萍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陈萍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抗字第5号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具具古林镇戴家村。法定代表人:李爱良,总经理。原审被告:陈萍芳,女。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与陈萍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自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职权发现,该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川检民监(2014)51000000254号民事抗诉书,以该民事判决认定陈萍芳侵犯伊司达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等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燕川华代理审判员 何 雪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