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林某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952号罪犯林某,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侯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林某因多次故意犯罪被判刑,且系累犯,主观恶性较大,对其减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