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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魏喜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魏喜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张志国,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山泉镇。被告魏喜忠,男,50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原告张志国诉被告魏喜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2000元。2、诉讼费及交通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志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斯日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