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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随祥与茹芍酹、张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随祥,茹芍酹,张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杨随祥,男,1972年11月3日生。被执行人茹芍酹,男,1973年9月22日生。被执行人张馨文,女,1973年7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杨随祥申请执行茹芍酹、张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