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长青与刘桂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青,刘桂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刘长青被执行人刘桂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民一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桂江所有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