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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庆兰与任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兰,任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张庆兰,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小福,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任鹏花,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庆兰诉被告任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张庆兰负担。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培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