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庆兰与任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兰,任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张庆兰,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小福,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任鹏花,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庆兰诉被告任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张庆兰负担。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培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