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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商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久隆电气有限公司、江苏亿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久隆电气有限公司,江苏亿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王晶,顾冬林,顾文亭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商保字第1号申请人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江南花苑小区6号楼30、31号。法定代表人陈道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久隆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瑞余,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亿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冬林,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晶。被申请人顾冬林。被申请人顾文亭。申请人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提出被申请人有财产转移的迹象,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申请人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圣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