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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叶友娣申请执行薛立强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友娣,薛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叶友娣。被执行人:薛立强。本院在执行叶友娣申请执行薛立强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一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孟孚审判员  韦国伦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