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0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山东地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地源矿业有限公司,江苏沙钢联翔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42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地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277号。法定代表人魏玉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肇利,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沙钢联翔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润发国际���厦A座1003E室。法定代表人沈文明,该公司董事长。山东地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源矿业公司)与江苏沙钢联翔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联翔炉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张商初字第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沙钢联翔炉料公司应在地源矿业公司开具金额为11717350元的增值税发票后三日内给付货款67173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49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1月23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结案决定书,本案被执行人沙钢联翔炉料公司将执行款5488190元支付给张家港保税区联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折抵申请执行人地源矿业公司所欠债务。被执行人联翔炉料公司由张家港保税区沙钢冶金炉料有限��司、张家港保税区联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辽宁物产投资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董事长沈文明,总经理沈志成。主要经营业务是煤炭贸易,经营场所在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联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内。现沙钢联翔炉料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本院依法冻结了沙钢联翔炉料有限公司的帐户并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沈文明出入境。申请执行人地源矿业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执行到位尚未执行到位本金为122916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商初字第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