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新颖与王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新颖,王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20号申请人:周新颖,男,1985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周东义,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正平,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周新颖与被申请人王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正平名下的尼桑牌蒙D****0号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4.5万元。担保人史永刚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新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正平名下的尼桑牌蒙D****0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史永刚名下的捷达牌蒙D****2号轿车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