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俞良与杨金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良,杨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656号申请执行人俞良。被执行人杨金洪。申请执行人俞良与被执行人杨金洪其他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杨金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俞良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此款已由俞良预交),由杨金洪负担(俞良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杨金洪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杨金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俞良支付)。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杨金洪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杨金洪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有公积金存款115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扣除执行费206元后将剩余款项11294元发放给申请人俞良。本院还至被执行人杨金洪所在的叙丰家园社区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月28日,双方协商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杨金洪还需付款9000元,余款106元俞良自愿放弃;杨金洪自2015年3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俞良500元,直至全部付清。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俞良可就总额20400元中剩余款项一次性要求法院全额执行。因付款期限较长,俞良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已与杨金洪达成和解协议,但付款周期较长,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秦飞审判员 孙 森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华 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