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商)初字第39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建铭与高军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铭,高军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商)初字第39259号原告周建铭,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建鹏,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高军谊,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仁发,男,1950年7月28日出生。原告周建铭诉被告高军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增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凛、李晓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铭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鹏,被告高军谊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仁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周建铭起诉称:高军谊向周建铭借款2万元,约定于2013年11月24日偿还,高军谊向周建铭出具借条并摁有手印。借款到期后,周建铭多次要求高军谊偿还借款,但高军谊一直躲避拖延。现周建铭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军谊偿还借款2万元,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军谊答辩称:这笔借款确有其事,这两万元钱是我借的,但是我本人目前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高军谊向周建铭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周建铭2万元整,定于2013年11月24日还清,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北平里10号楼4单元302室。诉讼中,周建铭述称:我是个体户,主要收入来源为经营饭店,与高军谊认识一年多,之前借过钱,已经还清,本案诉争款项是2013年当时说帮忙还信用卡,通过建行转账,可以尝试调取转账记录。此后,周建铭未能提交转账记录。诉讼中,高军谊述称:我参与赌博十几年了,曾经被公安机关拘留过,一年前与周建铭在一个牌局上认识,他介绍我参与网络赌博,有一个网站,网址经常变换,账号密码也会换,内容有百家乐、赌球等,目前网站地址记不清楚了,周建铭通过手机短信告诉我网上账号和密码,里面有计分,初始分是2万,结果玩输了,用多张信用卡偿还赌债,偿还不了就写欠条,一开始打总条,金额有50余万元,后来拆成了4张条,部分借款用于偿还信用卡,本案款项为最低还款额,当时给的现金,现在走投无路已经于2014年12月15日向首都机场派出所自首了,公安机关取走了我的电脑和电话,现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此后,高军谊提供了受案回执,报案案由为被诈骗,经本院与派出所联系,派出所答复高军谊因赌博向警方自首,案件已经受理,但进展缓慢,主要障碍为高军谊不能提供准确的赌博日期,而且赌博网站密码实时变化,无法进入账号查询流水,调查取证困难,目前还没有掌握确实证据,立案难度较大。上述事实,有周建铭提交的借条,有高军谊提交的受案回执和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周建铭向高军谊出借款项,高军谊向周建铭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据此建立民间借贷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高军谊认可收到款项,亦认可借款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并非用于直接偿还赌债,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佐证周建铭对高军谊借款偿还赌债明确知情,故周建铭持借条要求高军谊返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军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建铭借款二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被告高军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增辉代理审判员 王 凛代理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德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