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才珍与蒲紫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珍,蒲紫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张才珍,居民。委托代理人朱耀普,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蒲紫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珍诉被告蒲紫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才珍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才珍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才珍负担。审判员 肖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