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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迅捷兴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迅捷兴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04号原告深圳市迅捷兴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72。法定代表人马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洁,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晖,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22。法定代表人张力华。原告深圳市迅捷兴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迅捷兴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458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29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 哲 华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旭(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