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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馆民初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书华与杨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华,杨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馆民初字第584-2号原告刘书华。委托代理人张海岭,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龙,现于邯郸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华与被告杨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书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500元,均由原告刘书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彦审 判 员  李元坤代理审判员  张继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建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