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馆民初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书华与杨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华,杨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馆民初字第584-2号原告刘书华。委托代理人张海岭,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龙,现于邯郸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华与被告杨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书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500元,均由原告刘书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彦审 判 员 李元坤代理审判员 张继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建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