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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邓鑫与杨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鑫,杨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589号原告:邓鑫。委托代理人:徐小军,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宜海。本院于2014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邓鑫诉被告杨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邓鑫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卡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