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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韦莲英申请执行王健松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莲英,王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韦莲英,女,1978年12月18日生,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融安县长安镇大坡村高泽屯**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78********。被执行人王健松,男,1983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融安县浮石镇兴平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83********。本院在执行韦莲英申请执行王健松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9日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健松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韦莲英经济损失2000元,由被执行人王健松于2015年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申请执行人韦莲英不再要求被执行人王健松支付任何的利息或款项;三、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健松负担。现被执行人王健松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要求履行完毕其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韦莲英支付经济损失20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段缘芳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