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涉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安浩善与衣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浩善,衣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涉商初字第3号原告安浩善,韩国国籍。被告衣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浩善诉被告衣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浩善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浩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浩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7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安浩善负担。审  判  长 方广志人民 陪 审员 王宝林人民 陪 审员 吕桂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