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叶晓群与查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晓群,查春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32号原告叶晓群。委托代理人顾晓斌,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俊文,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春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晓群与被告查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晓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晓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晓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