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宝田与常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田,常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王宝田。被执行人常晓华。本院在执行王宝田申请执行常晓华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常晓华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滨塘民初字第6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杨景崑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福璐附:法律释明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