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巫法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罗先能与甘宗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能,甘宗友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罗先能,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委托代理人江滕学,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宗友,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先能诉被告甘宗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先能在诉讼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先能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5.00元,由原告罗先能负担。审判员  刘林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兴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