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俞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拱催字第21号申请人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开化工业园区园一路15号。法定代表人俞强。申请人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800053/9496646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杭州合强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4年7月21日;票据到期日为2015年1月21日;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镇江市大港支行;付款银行为招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持票人为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楼妙娥审 判 员 陈 峰审 判 员 陈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