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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新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2013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八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无业。2014年5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嵊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超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使用捡来的“金鹏”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新昌县七星街道豪都宾馆3206房间,后由王某甲提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容留姚某、梁某、张某与王某甲一起吸食。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因在新昌县毛纺织有限公司保安室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讯问二人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9月18日、22日,先后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检测,王某甲、王某乙、姚某、张某和梁某尿样结果均呈阳性。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携带管制刀具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执行至9月25日)。同日,被告人王某乙因吸毒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执行至9月25日)。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因吸毒成瘾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姚某、梁某证言,归案经过,辨认、检查笔录,尿样提取笔录,新昌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全省旅馆住宿人员信息查询,旅馆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复印件,本院(2013)绍新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均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有行政处罚劣迹,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双英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