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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东平阿杜美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东平阿杜美食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行初字第26号原告佛山���禅城区东平阿杜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鄱阳村委工业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杜兆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书华,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佩君,女,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蒙海涛,局长。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东平阿杜美食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理处理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东平阿杜美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东平阿杜美食有限公司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负担25元。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苏毅清审 判 员  孔庆强人民陪审员  陈汝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